人常說,熱戀中的有情人往往「弱智」,因為雙方都在爭著表現以贏得對方好感,故而行為上情感的成分多於理智。  

可如今出現反常態者,一對熱戀的男女異常冷靜地簽訂了「戀愛合同」,使依依難捨的有情人眨眼變成了錙銖必較的經濟人。  

有一對熱戀男女,為保障雙方在戀愛中的最大利益,聘請律師為其擬訂了一份「戀愛合同」。

從約會形式、約會內容、戀愛費用支出、保密到違約責任等項條款,「戀愛合同」中一應俱全。  

如此看上去不倫不類的「戀愛合同」,其實反映的是經濟人與有情人的錯亂。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一種本能,但是,在處理不同的社會關係時,這種利益的追求卻往往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的。  

比如,在處理與自己熱戀的情人這一人際關係時,假若哪怕是其中的一方,在經濟利益上錙銖必較,甚至像談生意一樣談戀愛,那他們則十有八九會不歡而散。  

因為在戀人間,調節彼此關係的槓桿首要的是志趣和情感,而不是利益和金錢。如果對此把握不好,很可能導致人際關係的錯位和紊亂,最終形成戀人不像戀人、夥伴不是夥伴,不倫不類,尷尬收場。

戀愛更多的是一種情感行為,而情感的東西是難以用合同規範的。當然,在戀愛的「清醒時段」簽下這樣一份「戀愛合同」,而且又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合同中涉及的責權利條款,想必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是,假若雙方的「戀愛生意」一旦談不攏,又反過頭來根據當初的合同條款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執的事項很可能沒有第三人在場見證,如何取證便成了一個大難題。

故而所謂的「戀愛合同」,至少存在這樣的操作瓶頸。  

因此,雙方精心簽下的「戀愛合同」很可能遭遇這樣的結果:要麼是雙方關係發展得極為密切而使合同自動失效,要麼是關係破裂卻因許多問題無法取證而使合同的履行擱淺。  

戀愛雙方涉及的事情並不是什麼都能借助合同或金錢說得清的。

當然,「戀愛合同」當事人把有情人錯位為經濟人,最嚴重的後果不過是使雙方感情受些傷害,而若換了某些握有實權的官員,在處理與其情人關係時也來個經濟人與有情人的錯位,那麼,這樣的錯位就很可能使國家或公眾的利益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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