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與鬼神需要遵守哪些律法

道教的律法與世俗的律法不同,世俗律法規範的物件是所有的民眾,而道教律法約束的物件則是道士與鬼神。

刑罰對象

從這些律文中可以看出,如果神靈不能盡自己的職責,或怠忽職守,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太真玉帝四極明科經》記載:

太玄都四極明科曰:諸受五帝四司三官都校之位,不任正局,稽殆虧略,替忽天典,廢閑王事,糾罰不錄,怨靈稱枉,濫天不理,皆赳削正真之爵,退補都統書吏三千六百年,有勤進號。

“替忽天典”是指神靈在傳授經典時不慎重,“糾罰不錄”則是指神靈在考校三界功過時不公正,都是指神靈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職責,神靈在犯有這些過錯時會受到處罰。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中也有一些與神靈有關的律文,涉及神靈能否幫助法師行科儀法術救濟人民:

諸蝗蟲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穡,本地分神眾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事幹天曹時行年災,許其章表奏聞。

當有災害時,如果本地分管的神靈不能幫法師救濟民眾,驅邪院差將吏幫助救濟,如有違背者將受到處罰。

對道士各種行為的規範,與道士有關的律法主要有三種:

首先,是與道士日常行為有關的律文,它們占道教律法中最大的一部分,這一部分律文主要對道士的日常行為進行規範,要求他們行為舉止合乎禮儀、尊重老師、品德高尚等。例如早期正一經《玄都律文》曰:

寬和忠孝,恭敬朝修,淡泊慈仁,畜孝篤信,思義所行。不如律,罰算七紀。

其次,是對道士在行道教的科儀法術時行為進行規範的律法條文。這一部分律法條文主要出現在正一派經典中,如《玄都律文》中說:

道士、女官、主者,誅罰邪偽,清甯四海,受民以禮,養育群生,三會吉日,質對天官,教化愚俗,布散功德,使人鬼相應。而比者眾官烹殺畜生,以供廚會,不合冥法。殺生求生,去生遠矣。犯者殃及後世,主者罰算一紀。

“廚會”屬於正一派的科儀,此處對道士、女官等在“廚會”時行為的規範,屬於對他們行科儀時行為的規範。《玄都律文》還有一些類似的律文,如“章表律”中有對法師行上章科儀時行為的規範。

最後,是對道士修行時的行為進行規範的律法條文。這一部分的律文也較為普遍。例如《洞玄靈寶長夜之府九幽玉匱明真科》中有鼓勵人修道的律文,認為人如果勤奮修煉就會飛升成仙:

明真科曰:生世好學,修行經教,吞精咽熟,……,積功布德,名書上清。致得屍解下仙,遊行五嶽。後生人中,更受經法……,克得上仙,白日飛行,位及高真。

與鬼怪有關的律文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中收錄了為禍人間鬼怪的處罰律例,例如:

諸孤露無主邪鬼,假於新死故亡之便,纏繞生人有所求者,流一千里。傷人命者,滅形。委是家親眷屬,逐時有關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撰祭享,善功為報,化諭遣退。若受祭享福力後,依前為害生人者,送東嶽,於下鬼籍中拘系。

上面這段律文是對為禍人間鬼怪的處罰,若邪鬼纏人,就要將它們流放一千里,危害了人命則要將其滅形;如果鬼怪興妖作祟,要判其杖擊或徒刑,經法師驅遣後還不離去將處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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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一個神仙你知道有多難?

天下修行者,都有一個得道成仙的終極念想,每一個修行者心中也都有著對神仙世界美好的暢想。涉及到大量道家神仙人物的古典小說《封神演義》第五回“雲中子進劍除妖”中,通過道人雲中子的角度,描繪出了一幅世外神仙的具體模樣,其言:“任寒暑之更變,隨烏兔之逡巡。蒼顏返少,白髮還青。攜簞瓢兮到市廛而乞化,聊以充饑;提花籃兮進山林而采藥,臨難濟人。”

長生不老,逍遙四海,這似乎是大多數人對神仙世界的最終嚮往。我們生在塵世中,歷經歲月艱辛,一朝得道,必定都希望能夠跳脫肉身的限制,可以隨心所欲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任何事。

然而,是不是成為神仙之後,就不用再肩負任何職責而可以去終日逍遙雲際呢?

神仙並不是一個萬能且長久的存在,除了我們熟知的先天大神外,如元始天尊、西王母等,後世我們信仰的大部分神仙都是通過人的努力修煉轉化而成的。《列仙傳》中認為,修道成仙是不論身份高低的,經過一定的修煉,或有幸得了某種機遇,人人都可脫胎換骨、超凡飛升。這一類的仙人,佔據了我們信仰的大部分內容,如開創人類文明的黃帝始祖、開山立教的天師張道陵、懸壺濟世的藥王孫思邈、仗劍人間的呂祖以及弘揚全真于天下的王重陽祖師等等,他們都是通過不斷累積自我在人世間的修為和造化而最後得道成仙的典範。更有無數平凡如你我之輩,用盡一生的時間去堅定且堅守心中的神仙夢,不斷修行精進,最後得成真之果。由此可見,無論貴賤,從帝王至乞丐都有得道成仙的可能,這無疑對鼓勵民眾求仙問道起了推動作用,更是我們信仰神仙、嚮往神仙、追求神仙和修煉神仙的最初源泉。

隨著歷代修行者不斷有證道成真的事蹟顯現,修行的方法也在不斷豐富著,成仙之路上的苦與甜也是各有滋味在其中。常常有人說,修道的目的是要得道成仙,不再理會世間這些俗事。但成為神仙之後,真的就再了無牽掛了嗎?

其實,即便真的成了神仙,也是一樣要擔負起相應職責的,並且正如很多超級英雄電影中一直在強調的那句主旨一樣,“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在道教信仰的神仙體系中,各路神仙都是各司其職。灶神主要負責一家灶臺上的飲食和衛生,順帶把家人的身體健康和旦夕禍福的責任也承包了起來。拜財神和藥王,自然是求財求健康。女人和孩子則喜歡到元君殿裡拜一拜,希望泰山老奶奶保佑一家婦幼安康。也有很多神仙並沒有明確的職能,像是有求必應的呂祖和普度苦海的慈航真人,老百姓有什麼心願時都願意到感應好的神仙面前去燒香,這些神仙通常也會事無巨細地盡自己最大的能力來幫忙。所以即便是成仙後,也是要有一份憂國憂民憂天下的慈愛之心的。能為老百姓辦實事的神仙,才是最值得被信仰的好神仙。

神仙的日常“道務”,就是幫助信眾解決人世間難以解決的難題。一旦神仙不靈驗了,很快就會被老百姓所遺忘,甚至於遺棄。若不想做一個落魄神仙,就需要盡心盡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工作做好了,會有獎賞、有升遷,做不好了一樣會受到懲罰。當年薩守堅真人懲治凶神王惡,不想卻被王惡反告一狀。王惡向玉帝命,要監督薩祖12年。在這12年中,只要薩祖有絲毫過錯,王惡都有權利將薩祖治罪。令人驚歎的是,12年中薩祖的一言一行竟毫無過錯,王惡不由心生敬佩,從此改名王善,發誓追隨祖師,共同為天下修道人做護法。王善,便是現如今道觀中供奉的靈官爺。王靈官不但要掌管天下道人日常行為的功過,同時還要監督各路職能神的得失,他們一旦出現工作上的不到位之處,靈官爺的神鞭絲毫不會留情。

除此外,還有一些先天大神,以三清祖師和玉皇為主要代表,他們所肩負的責任遠不是老百姓吃喝玩樂這麼簡單。

道書中記載,整個世界從最初的混沌狀態發展到我們今日的文明,其歷經數次大劫。分我們可以粗略地把這一段時期分為開天闢地前的混沌期、天地初開後的萬物形成期和人類誕生後的文明發展期三個階段,三清道祖元始天尊、靈寶天尊和道德天尊分治三個不同的時期。居住在彌羅宮通明大殿之中的玉皇大帝,也是一位多劫大神,他統領三界十方諸神與四生六道芸芸眾生,並權衡世間一切興隆衰敗、吉凶禍福。即便如三清玉皇這樣高階位的神祗,也是要負有一定的神仙職責的,而並不是很多人想像中的逍遙自在任我行的無拘束狀態。

《太平經》中提到,神仙分為六等:一為神人,二為真人,三為仙人,四為道人,五為聖人,六為賢人。並稱:“神人主天,真人主地,仙人主風雨,道人主教化吉凶,聖人主治百姓,賢人輔助聖人理萬民錄也,給助六合之不足也。”不論是那一級位的神仙,都是有職位屬性的。神仙護佑凡人,凡人敬奉神仙,正有如陰陽互生,天上地下雖然身份不同,卻共同構成了整個世界的存在,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對於我們普通人等來言,若想要做個好神仙,更需要先做好這一世的人間修行。

修行之事,祖師留下法門千萬種,或是深山老林,或是廟堂之高,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背上你該背的責任,這就是你的修行。神仙不是理想的化身,也是修行的終點。不論是神還是人,都需要向著既定的目標一直奮進,或許才是“修”和“行”這兩個字的奧義。生而為人不易做,修成神仙同樣不好做。所以在《封神演義》中,雲中子最後感歎到:“身消遙,心自在;不操戈,不弄怪;萬事忙忙付肚外。”心之所向,才是真逍遙的大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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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天條會有怎樣的處罰?

以道教《混洞女青詔書天律》為例,犯了法的神仙、妖鬼,會受到如下不同的刑罰懲處。

1、杖,就是用棍子打

2、徒,就是讓神仙做苦力。

3、流,就是流放。流放到四大蠻荒或其他地方。

4、針決。用一種特殊的「雷針」紮犯了罪的神。當然不一定會生死。因為針決之後,往往伴隨的是「流」。道經裡常這樣說:律令大神,手執針錘,三界示眾。 (雷神)左手雷針,右手執斧。這針或雷針,就是專門給犯罪神仙打針的刑具。

5、處斬,就是斬首。

6.分形(或滅形),指連魂魄都打個灰飛煙滅,永世不得超生的意思。

此外,還有幾種不常出現的刑罰:

7、萬死萬生

8、貶下界

9、灌鐵丸

10、法外苦楚。

前三個都好理解,最後一個“法外苦楚”,就是可以施以私刑的意思。
看完了以上這些,是不是覺得當神仙也不容易!


神霄法官與鬼神的關係—以《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為例

發表人:王兆立

壹、前言與問題意識 • 宋代道教教派的特色 • 1.自稱法師、法官,少見道士 • 2.與地方神祇既合作又矛盾的關係 • 問題: • 1.以神霄派為例,法官與鬼神的關係是什麼? • 2.法官與鬼神的形象又如何? • 材料:《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

貳、《女青詔書天律》的概要 • 1.作者不明,製作時間推測為南宋 • 2. 《太上天壇玉格》:「諸行法官,斷遣鬼神,並配合女青天律治罪,務在從輕。」顯示是一部規範鬼神的律法書。 • 3.正神、土地、竈神、門丞戶尉、人死鬼、邪神、山神、井神、厠神、六畜神、精怪、山魈木客、水司官、龍王、地司官、天曹案吏、堰堤神、苗稼神、樹木神、碓磑神、守屍神、吊喪神、雷神、風部神、雨師、神吏符使與仙官共二十七種鬼神以及生民與法官兩類生人所應遵守的律法,最後還有一段「五雷使院律」。

貳、《女青詔書天律》的概要 • 律法相當嚴格,動輒處斬、分形,輕者杖責、流放,甚至連閱讀此律時的態度都有嚴格的規定:「看此律時須得遮掩,只留一行檢閱,開兩行者,徒一年。知而故犯者,減壽半紀。如可行數上五行,先滅一身,後殃九祖,風刀萬劫不原」 • 六朝《女青鬼律》VS南宋《女青詔書天律》從鬼律的傳統擴大為天地間一切鬼神,從「鬼律」發展成「天律」。 • 鄭志明:體例上明顯傳承了《上清骨髓靈文鬼律》。

參、《天律》中的刑罰類型 • 宋代的律法以五刑,即死、流、徒、杖、笞五刑 •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刑罰類型的刑罰類型主要有:1.徒刑 2.流刑 3.杖刑 4.針決 5.充替 6.死刑(處死、處斬、滅形、分形),除了笞刑,大部分都直接承襲宋刑。其他懲罰尚有:「送至某處收管」、「付逆鱗將軍」以及「降職」。 • 對於生民與法官則另外有:1.滅身 2.減壽 3.殃祖,對法官還特別有「奪養道之資」。 • 仙官有「責下凡世」與「永不朝見上帝」。

參、《天律》中的刑罰類型 • 在《天律》中較特別的刑罰是「針決」,在古籍中「針決」主要是一種醫術,如唐代孫思邈的《急備千金要方》,又或者像《晉書•陶侃傳》所記載的一則故事。 • 《天律》中「針決」作為一種懲罰,疑為是「針刑」 • 「針決」常與「充替」、「流刑」合用的狀況來看,有可能是宋代一種流行的刑罰「刺配」 ,例: 「諸地司官妄滅亡人功德者,針決充替,流五千里」(411b)

參、《天律》中的刑罰類型 • 死刑宋代:斬首、絞殺、凌遲、杖殺與腰斬天律:處斬、處死、分形、滅形 • 送至某處管收:「東嶽」、「酆都」與「鬼谷關」 • 與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 針對生人:減壽(法官減壽半紀)、殃祖(七或九) • 針對法官:天司奪仰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中所記載的鬼神數量眾多,從正神、土地到神符吏使與仙官總共有二十七種鬼神。 • 從其中所載如此繁複的律令與懲處來看,這些鬼神不但不是高高在上的神明,而是動輒得咎、一不小心就會犯罪的。 • 祂們不只與凡人無異,甚至受到的懲罰比凡人還要嚴重許多,處死與滅形簡直可說是家常便飯。 • 這些鬼神律令,正好反映出當時在神霄派法師的觀念裡,這些鬼神所呈現的形象。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正神」,其地位不高,祂們不能私自接受民間詞訟、禱祝,享祭要等天地八節,一旦無法完成守護境土導致鬼神危害時,必須受懲罰。諸正神不但必須聽從神霄法官們的命令,見到法官出入還必須迎送。 • 土地神和正神一樣,看見神霄法官必須禮敬,否則便會受到處罰。 • 諸正神會在邊境上相互推託責任,土地神也會和家神不合,神祇彼此之間的關係並不和諧。 • 正神和土地還有一條相同的禁令是「婬亂生民男女者,分形」,表示祂們可能性侵生民。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山神所管理的山中產出仙藥,就可以提昇入仙班,同時山神也有負責守護山中修真生民與保護山中法寶的任務。 • 針對精怪,律中強調「諸精怪輕者處斬,重者分形,不得輕恕」;對於山魈木客,也說:「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須得處斬或分形,絕其黨伍,不得流徒針決疏放」又說「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 • 水司官配合法官興雲雨或抓惡龍,不得和地司官不合,否則一起懲罰;龍王的部份則特別強調要按指揮行雲興雨,並且守護好法寶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人死鬼和邪神在《天律》被列屬為不祥之物,祂們犯罪的懲處不是處斬就是分形,不然就是送下地獄或交給逆鱗將軍。 • 人們主要怕人死鬼會往來陽界侵害生民,或者是復連生人,枉死欲找生人充替。人死鬼無故往生人親戚家或託夢,也被明文禁止。當人死鬼有冤而受陰司決斷後,要送上「南昌鍊魂」托生 • 邪神被抓到大多是處斬、分形,或送下鑊湯、刀山鐵網等地獄。但邪神也有悔改的機會,可以藉由「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亦即由邪神轉正神。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地司官主要任務為追攝亡者;天曹案吏的任務是替法官傳遞文牒、章表,並且隨時紀錄法官的功勞,而七品的法官還不能紀錄。 • 堰提神的任務是守護堰提,如果堰提被水神損壞,堰提神必須告狀到東嶽或行司申論。 • 雷、風、雨三種神祇的行動都必須配合勑命行事。 • 法官出入時風伯要放風清塵,否則處斬。民間的香火烟氣,風伯還須將之吹入北中昊天收管。 • 當法官出入,雨師也要掃灑,當法官申章進表時,若降大雨,要被處斬。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神吏符使是一種完全受法官驅使的一種神祇,懲處中的流刑與徒刑相對較少,反而出現了降職類的懲罰,主要降職位置有「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卑小差使」與「降入吏兵行伍窠坐」。 • 仙官是屬於高階的神祇,仙官也要配合法官的驅使。祂們特有的懲罰是「責凡」以及「責受陰鬼官,永不朝見上帝」 • 總觀《天律》中對諸鬼神的規範,最高的層級只到「仙官」,高階神明如神霄玉清真王,或是梵炁主法斗母紫光天后摩利支天大聖,都未見於規範中,顯示此律法頗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概念。

伍、法官與鬼神的關係 • 松本浩一:神霄派透過《天律》的制定,把各種神鬼精靈置入自己的統治建立了自己的冥界體系。而他們使用的「雷法」有著討伐邪廟和淫祀的使命。 • 鄭志明:此傳統源自早期道教在祭祀上主張祭神,反對祭鬼的傳統,道教企圖與民間傳統祭祀做區別,在祭祀活動中嚴格禁止祭拜邪神的行為,以彰顯其神聖性。 • 從律中的鬼神形象來看,其實會發現正神與邪神的形象相去不遠,祂們會犯的罪行大致上相同,差別僅僅在於邪神的懲罰更加嚴厲。

(一)神霄法官的形象 • 法官的地位是高於大部分鬼神的,就算是仙官如果不配合法官的驅使,也要治罪。一般的正神看見法官出入要迎送,而風伯和雨師在法官出入時還要幫忙清塵、掃灑。 • 法官升遷的方法在《太上天壇玉格》中有詳細的規定,法官的系統分為四類:天樞院、北極驅邪院、玉府與神霄,每一類又分為正從各九品。其中特別提到:「自三品以上,係極品,非可輕受。自是宮高位極,天詔降臨,非品格所可具述。」

(一)神霄法官的形象 • 法官的特權: • 《天律》記載七品的法官得以「錄功不書過」,又說:「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經籙者,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並可指揮驅使。」 • 法官的禁忌: • 《天律》:「諸法官不得私祀神鬼,惟二月八日祭竈。」 • 《玉格》也提到:「諸行法官,不得兼祀巫鬼五通等神,喫菜事魔。」可見神霄法官被嚴格規定不能隨意地私自祭祀鬼神,再度反映了神霄派反對民間祭祀的特色。

(二)雷法與鬼神的關係 • 神霄五雷:天雷、龍雷、神雷、水雷與社令雷---《玉格》&《玉樞靈文》 • 最特別的是「社令雷」,根據《玉樞靈文》描述:「社令雷者,乃一郡一邑之中,有忠義報國之士,孝勇猛烈之人,報君落陣,居家憤死,英靈之性,聚為此雷。」又說:「今世人一州一土,或有神廟,祈求感應,因而封祀者,乃此類也。」 • 可見「社令雷」就是一般所謂的「功國神靈」 ,而這樣的神靈竟被當作是雷法的一種,其實是一件很奇怪的事,反映「社令雷」的設置,其實是一種要將地方信仰收編於神霄雷法體系下的手段。

(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 • 《女青詔書天律》與《太上天壇玉格》對於執行律法的不同態度:「只得失入,不得從輕」vs「配合女青天律治罪,務在從輕」。 • 實際上神霄法官在給鬼神斷罪時,是什麼樣的情形呢?在神霄派中最著名的例子,當屬於薩守堅與王靈官的故事。(薩以持戒聞名) • 《搜神記》版本:王靈官為地方淫祀,用童男女 • 趙道一《歷世真仙體道通鑑》版:為城隍,趕薩出廟

(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 • 李豐楙教授:薩守堅在趙版中的行為,既不符合雷法精神而且顯得器量狹小 • 以《天律》的角度:有問題的反而是《搜神記》版本。1.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為之犯節。違者處死。」 • 2.淫祀的邪神不只要伐廟,還應該要處死、分形,還讓這種廟神跟隨自己一十二載,可見就是薩守堅身為法官執法不嚴,或功力不足。

陸、結論 • 1.神霄派為了樹立教派的權威,對民間的地方神祇信仰自然是一面吸收又一面打壓,呈現了矛盾的狀況。 • 2.在律中所不載的部份,法官經常需要「原情定罪」,顯示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卻很大,神霄法官的權威之崇高,已經不能被視為凡人,而儼然是地上的神仙。 • 3.雷法傳承的過程中,神霄派內部對於執法觀念有所改變,這樣的改變可能與教派本身仍不斷吸收、改進民間的地方信仰有關,而神霄派的雷法也會衍生出新的教派,或被其他教派吸收使用。例如《天律》也見於《清微治顛邪文檢品》中,呈現宋代道教教派充滿活力的多元性樣貌。


正統道藏電子文字資料庫

正一部(CH08)

道法會元

書名:道法會元。編撰人不詳,約出於明初。係匯編宋元諸符籙道派法術著作而成。原本二百六十八卷,並目錄一卷。底本出處:《正統道藏》正一部。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

道教鬼神之律《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

收錄於《道藏、中華道藏.道法會元》

 

《正神》

1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詞訟,違者徒九年。

2 諸正神非天地八節,不得受民間祭享,違者徒九年。

3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禱祝,妄興禍福,違者徒九年。

4 諸正神妄受民間咒詛,以致病於人者,處斬。損一人者,滅形。

5 諸正神非八節妄受民間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死。

6 諸正神受勸命血食一方,只得守護境土,妄興一毫禍及於人民者,針决充替。放邪神娌鬼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徒八年。同作情意放者,加一等。受其財物者,處死。

7 諸正神,有邪鬼神入其境土,仰捉縛,具狀送至東嶽收管,違者徒三年。

8 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或指揮,而不奉行者,針决。故意違者,處死。

9 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間行禍,處死。

10 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侵害良民,違者徒九年。知而不戒者,處死。故違令者,並各分形。

11 諸正神不能守境土,以致鬼神為一方之災,生民具狀赴行司申論,法官遣符之類,到彼所在,而不同力追捉者,針决,流七千里。故意放令走竄者,處斬。

12 諸正神雖不為生民之害,而變形作怪,弄影喚人者,針次,流九千里。因而驚人者,分形。

13 諸正神拒逆法官,依神吏抗法條斷罪。

14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侵害生民者,仰擒縛送至行司,並具狀申說惡人逆鬼情罪,待憑誅治。違者,以其罪罪之。

15 諸正神妄變形影,婬亂生民男女者,分形。

16 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所治,待憑院司追取。或具狀申說者聽。違者杖一百。

17 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有鬼神為生民之害,仰同力追捉,或具狀申說。謂以鄰境相接之處所管而相推托者,各針决,流九千里。有一人首先訴者,原赦。如已被獲而方告者,仍加罪一等。

18 諸正神盜殺生民,拘留部下驅使,他日以非命供通者,分形。

19 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盜賊,人民流離者,仰詣束嶽申說。違者杖一百。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火急部署押送前去。違者杖一百。

20 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加一等。故意推托者,處斬。

21 諸正神犯罪而諮告,欲留行司驅使者,仰法官封案,係籍使喚。如是再犯,檢案斷罪。

22 諸正神相爭鬭,詣行司申諭者,仰法官原情斷罪,重作施行,免致後來相効,侵害良民。

23 諸正神,民間寬枉者,仰即時具狀申東嶽,以憑追取,不得妄受詞理。違者處斬。

24 諸正神候得勑命,往民間行疫者,仰去彼人家,入土地門丞戶尉竈神狀,並示下勑旨,方得入去行疫。不得久住過三日。違者處死。

25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

26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為之犯節。違者處死。

27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生民合死,被陰司追取者,仰責取所承受鬼使文狀,方得交付前去。違者流二千里。

28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毒蟲猛獸,而不申說者,仰鄰隅神具狀詣行司告,以憑差神吏追捉。如是上界巡歷訪聞,或行司報應而知者,並同處斬。

29 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違者杖八十。

30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法官行司,犯罪减三等。初置行司者,轉三官。恃而作過者,準前律。

31 諸正神犯罪,至行司律所不載者,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斷遣。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土地》

1 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係主管一方之土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2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3 諸土地放祟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4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5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6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7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8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9 諸土地婬亂人家男女者,分形。

10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處斬。

11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12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决,流三千里。

13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14 諸土地方隅之內,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蓋者,處斬。

15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16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决落職。

17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18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19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損者,針决,流三千里。

20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21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决,流八千里。

22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23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

24 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25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竈神》

1 諸竈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杖一百。

2 諸竈神香煙亂奏事者,處斬。

3 諸竈神守鎮宅宇,放祟入宅,而與土地相爭者,處斬。

4 諸竈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仰具狀申謝,違者杖一百。

5 諸竈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禍於所居之人者,針决,流八千里。傷人者,分形。

6 諸竈神遇民間修其宅宇,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將吏入安置,修茸畢,方回歸位。

7 諸竈神犯罪,準土地律。

《門丞戶尉》

1 諸門丞戶尉守鎮門左右者不得出入。違者杖一百。

2 諸門丞戶尉妄有出入,而邪神婬鬼入宅者,針决。

3 諸門丞戶尉放邪鬼神入宅,尅害生民者,處斬。

4 諸門丞戶尉乞覓外鬼邪財物,放入宅剋害所居之人者,分形。

5 諸門丞戶尉,若彼所居之人先亡遠祖歸家受齋祭者,須得審訂是否,方得放歸。違者杖一百。

6 諸門丞戶尉同竈神土地常切覺察,不得放鬼神入宅。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一例處斬。傷人者分形。

7 諸門丞戶尉犯罪,並準土地竈神律。

8 諸宅神犯罪,準土地竈神律。

《人死鬼》

1 諸人死鬼往來陽界侵害生民者,處斬。

2 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常仰陰司收管,非天地赦日、八節歸往凡間者,處斬。

3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4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5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人者分形。

6 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注訟生人者,處斬。

7 諸人死鬼無故往親戚同族生人家者,處死。傷人者分形。

8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見形作怪者,處斬。因而婬亂者;分形。

9 諸人死鬼剋害生人,要求對物者,送下九幽鬼谷關收管。雖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求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準前律。

10 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死復復連尊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11 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邪神,已至枉死,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牽生人令邪鬼神追攝者,並為鬼神分形。

12 諸人死鬼為禍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指詣,實,减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13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而其實非者,處斬。托為正神者,分形。

14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返損傷牛馬之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15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已經陰司决斷,而再投行司申論者,不得受理。一面留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與奠簡,送上南昌鍊魂托生,及罪輕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托生者,聽。

16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只得領受,若委有牽引生人,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陰司不得受理,逆者處斬。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17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18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赴醮壇者,處斬。

19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換者,處訢。傷人者分形。

20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綿不絕。

《邪神》

1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2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3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4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5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6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7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8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9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10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11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12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13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14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15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16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17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18 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分形。

19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處斬。

20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21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22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23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24 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25 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將在他人家,或藏留者,並各分形。

26 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分形。

27 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分形。

28 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分形。

29 諸邪神擊縛生人者,處斬。

30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分形。

31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分形。

32 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送下鬼谷關收管。

33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34 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送下鑊湯地獄,或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千生,不捨晝夜。

35 諸邪神偷憐伏家、酒食,以喂人家男女者,處斬。

36 諸邪神連伍結黨,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37 諸邪神連伍結黨,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38 諸邪神着人男女,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分形。

39 諸邪神着生人,以刀斧傷人者,分形。

40 諸邪神變形作怪驚動生民者,處死。

41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仍繼前非者,分形。

42 諸邪神妄入人家,連結黨伍,殺人門丞戶尉土地竈神,以居其位者,分形。

43 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分形。

44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45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46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遯潜伏於草木間者,處斬。

47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者,聽。

48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處斬。

49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死萬生。

50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托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捨晝夜。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51 諸邪神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若楚。

52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咒,而不恭敬回心歸正者,處斬。輕慢者,分形。

53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處斬。

54 諸邪神或作釜鳴並叫門戶,現足出面露形,如此之類,各處斬。

55 諸邪神偷盜官私財物,見蹤於生民家,以致陽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56 諸邪神以刀斧傷人,而將被死尸及刀斧血之類,到有讎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刀山鐵網地獄勘斷,令其萬死萬生,萬劫受苦,不許原赦。所有犯陽生民,仰諸法官特與遷拔托生。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令其躬自勘斷,以報其讎者,聽。

57 諸邪神婬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58 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59 諸邪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山神》

1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巖,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違者針决充替。

2 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產出仙藥者,轉入仙班係籍。若不能守護,被鬼神採取者,分形。

3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針决充替。

4 諸山神所管之分野,有生民修真學道,或入山巖絕粒朝真者,仰常切衛護。違者,處斬。

5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正法至寶之類埋藏於所處以鎮其地,而不能守護,被生民掘取者,處斬。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聽。

6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瘟氣者,常切收拾,不得放四散損害生民。違者,針决充替。

7 諸山澤神,準山神律。

8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惡蛇毒獸者,仰常切守管,不得放令剋害生民。如有此者,處斬。

9 諸川澤神,準山神律。

10 諸山神犯罪,律所不載,原情定罪。

《井神》

1 諸井神不能固守宅位,令使生民沒溺及墮井者,處斬。引至令來者,分形。

2 諸井神而使邪神魔使令放毒入井水內,針决。因而傷人病者,處斬。呼喚令死者,分形。

3 諸井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4 廁神

5 諸廁神,民間修茸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他處,伺修葺畢日,方得歸位,違者針决。傷人者,分形。

6 諸廁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處斬。

7 諸廁神犯罪,准土地竈神律。

8 諸倉神庫神,准正神律。

《六畜神》

1 諸六畜神不能為生民守護六畜,以致疫毒鬼神侵害,針决流七千里。

2 諸六畜神妄亂乞覓神鬼錢物一文已上,放令剋害生民六畜者,處斬。

3 精怪

4 諸精怪入人家者,斬。

5 諸精怪入人家變形弄影者,處斬。

6 諸精怪妄入人家,迷人男女者,分形。婬人男女而引至藏匿者,加一等。

7 諸精怪輕者處斬,重者分形,不得輕恕。

8 山魈木客

9 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須得處斬,或分形,絕其黨伍,不得流徒針决疏放。

10 諸山魈木客,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

11 諸孤魂魍魎,有名無姓,有手無足,有影無形,依草附木,侵害生民者,處斬。若尋求托生非苦,害於猪羊牛之類,同。

《水司官》

1 諸水司官,並依准地司官律。

2 諸水司官放魚龍蛟蜃之類驚動生民者,針决,流入陰同獄牢。傷人者,分形。驚人死者,處斬。

3 諸水司官放水損害民間堤堰,及傷蕩苗稼樹木者,量輕重斷罪。甚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4 諸水司官遇生民渡水而放水漲浪吹者,針决充替。損人命者,處斬。

5 諸水司官遇法官鐵符欲興雲雨或欲縛龍擊惡獸者,仰即時奉行。違者處斬。

6 諸水司官與地司官相論,並各針决,不問道理曲直。

7 諸水司官遇行司傳法投龍沉璧,或醮所投龍者,仰即時收之,安置寶藏。違者處斬。

8 諸水司官遇陽界天旱而人民往所在取水,意欲起龍者,仰即時具所乞因依,申上取旨。或不申而妄起雨龍者,處斬。或違而不申者,針决。或申而未得勑者先具雨龍者,處斬。或得勑旨而違時者,分形。

9 諸水司案吏獄卒等犯罪,並依准水司官律,外更加一等行遣。

10 諸水司官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龍王》

1 諸龍王失其所賜之寶者,處斬。

2 諸龍王妄亂震怒,行雲致雨,侵害苗稼樹木,崩土摧堰,剋害生民者,處斬。

3 諸龍王不得所係之司指揮,妄亂出遊,及行雲興雨者,斬處。

4 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處斬。放其女子婬迷生民者,分形。

5 諸龍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1 諸地司官,生民壽祿未盡而妄行追攝者,處死。妄受亡人財物,曲法不公者,處死。

2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按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廼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3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女青詔書》,追攝亡人魂魄,仰即時具一宗公案,差官部衛形魂歸赴所修道場,仍與較量善惡,分數過原貸者,即時疏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减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護,伺醮壇畢,送至生天臺隨報受生。違者,處斬。

4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為亡人奠簡遷拔,而不為亡人消罪註生者,處斬。若不合格式而不執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財利者,分形。

5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行司,聽候指揮。違者針决,降下兵吏行伍差使。

6 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針决充替,流五千里。

7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時轉牒於所在,抽取送前來。違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斬。

8 諸地司官,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徒七年。故意者,處斬。

9 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閉留,或斷遣,或令交割職事,而不依牒內開者,處斬。不回申者,分形。

10 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者,宜追針决,流三千里。

11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處斬。

12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針决流配遠廼正神部下差使。

13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針决充替。

14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檢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迺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15 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無讎為有讎,無執對為有執對,無寃枉為有冤枉,無宿業為有宿業,及有善以為無,如此之類者,並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財利,加一等。

16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减遍類及不係善簿者,處斬。

17 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處死。

18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而不贖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處斬。

19 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徒三年。

20 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而不係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處斬。

21 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處斬。

22 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具曆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壽限未盡者,處斬。

23 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勸判而追取者,處斬。若具曆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24 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只許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違者,徒九年。

25 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

26 而不舉按加罪者,針决充替。或知而不覺察者,處斬。

27 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並檢準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28 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載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天曹案吏》

1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違者,處斬。

2 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處斬。

3 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處斬。

4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處斬。

5 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頒行下界,仰即時宣布。違者針决,降入東嶽差使。

6 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即時奉行者,徒三年。

7 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不即時具檢上進者。徒九年。·

8 諸天曹案吏應生民係托生而不與註籍者,處斬。

9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進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遷時候,使令不達者,處斬。

10 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處斬。

11 諸天曹案吏,雖受法官差使,而違牒內所坐事件者,處斬。

12 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違者,徒九年。

13 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祕條,而不為便消黑簿,註名赤書者,徒九年。

14 諸天曹案吏妄與生民消除黑簿,及增减壽數者,處斬。

15 諸天曹案吏見法官有功過者,即便抄上。違者,徒九年。

16 諸天曹案吏法官職到七品者,不得書。過,以法官之罪罪之。

17 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類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內開坐。如或依指揮而違時候者,流七千里。

18 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載,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1 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壞堰堤者,處斬。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2 諸堰堤神被水神侵損堰堤者,具狀詣東嶽或行司申論。違者,針决,充替。水神故意放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來者,聽。若與水神通同者,分形。

3 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處斬。

4 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針決充替。

5 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1 諸苗稼神,上天陰陽順序而五穀不豐者,充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給,針决。饑餓者,處斬。

2 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害苗稼者,處斬。

3 諸苗稼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4 樹木神

5 諸樹木神妄亂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樹木者,處斬。

6 諸樹木神主管分野,有年月深遠,放令為精怪者,針决充替。傷人者,處斬。

7 諸樹木神,彼民間採斫竹木興建寺觀,或起立屋舍,而竹木傷損者,徒九年。

8 諸樹木神所管分野竹木能興祥瑞者,轉入山神,出官。

9 諸樹木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10 碓磑神

11 諸確磑神妄令確磑打人者,准土地律行遣。

12 守屍神

13 諸守屍神妄亂脅迫亡人,乞覓財物,及妄受生人祭享之類,並針决,流三千里。餘准土地正神律。

14 諸守屍神安妄亂轉動生民死骨以左為右以右為左之類令生人不安者處斬。

15 諸守棺柩神准守屍神律

16 吊喪神

17 諸吊喪神承受勑命,或陰水二司引進取生民,而錯入人家者,處斬。

18 諸吊喪神承受指揮而妄亂出入者,處斬。其餘犯罪,並准正神律。

19 雷神

20 諸雷神妄被生民請召而下降,妄行威福者,處斬。若其被召而具狀申禀得勑者非。

21 諸雷神被勑旨降於樹木上收擒毒龍之類者,不得驚動生民,違者杖一百。若驚動生民以致傷命者,處斬。

22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內坐說生民某不孝,仰雷神下降於其家燒殺者,仰執牒下天曹,看法官有申狀,狀達聽而不得勑旨者,一面燒殺。

23 諸雷神奉勑下降燒殺生民而錯燒者,處斬。

24 諸雷神不聽雷霆司差使者,杖一百。故意,處斬。

25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差燒甚處樹木以為法印者,仰依牒內所坐說施行,違者,針决充替。無雷火印而不降者,非。

26 諸雷神不得勑旨妄亂震動,針决充替。

27 諸雷神被法官呼召而不至者,杖一百。

28 諸雷神不得勸旨妄亂,以火燒下地生民者,處斬。

29 諸雷神被法官差於某年月日震動幾聲以為報應,及至某年月日時而不震動或震動而聲數不依牒內坐說,或震動聲數雖敷而不依時之類者,徒九年。故意違者,仰法官差神吏追取,重作遣。

30 諸雷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輕重斷遣。只得從輕,不得失入。

《風部官》

1 諸風伯不得勑旨放風者,充替。

2 諸風伯奉勑放風而傷苗稼者,徒七年。

3 諸風伯受勑旨放風拔木而錯者,徒三年。

4 諸風伯放風吹損寺觀廟宇屋舍者,針决充替。

5 諸風伯放風霧令入生民皮膚病人者,徒九年。傷人者,處斬。

6 諸風伯吹海龍出谷,飛烟毒氣遍滿天下,依草附木、損害生民及牛馬豬狗蠶桑之類者,分形。

7 諸風伯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放風吹蕩奏章,灰燼飛起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8 諸風伯遇法官上真出入而不清塵者,處斬。不凈醮壇者,加一等。

9 諸風伯,應係民間香火烟氣,須得吹入北中昊天收管。違者,杖一百。

10 諸風伯民間進貢上真誠信而不驛傳者,杖一百。章表申狀者同。

11 諸風伯正月一日及常月十五日不得放風有礙上真朝現。違者,杖一百。

12 諸風伯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雨師》

1 諸雨師不得勑命而降雨者,處死。

2 諸雨師奉勑旨行雨過時者,杖一百。

3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苗稼者,徒四年。

4 諸雨師遇上真仙官法師出入不掃灑者,處斬。不凈醮筵者,加一等。

5 諸雨師久不承勑命而天旱,法官有追召放雨者,須得往所管係諸司取禀,方得放雨。違者,針决充替。及不取禀而行雨,及承受文牒而不起,故意違戾者,分形。

6 諸雨師降雨而不旱方降者,杖一百。

7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花果樹木者,杖一百。

8 諸雨師,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降大雨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9 諸雨師行雨而不遍滿天下,及暴雨而害物者,針决充替。

10 諸雨師遇上真朝現而放雨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11 諸雨師每月日午一時須得止雨,若承受得勑旨下,須稍稍行。違者,杖一百。

12 諸雨師行雨,須得經三河方得放雨。違者,杖一百。

13 諸雨師行雨破生民市易,並灌濕生民者,杖一百。傷人者,償命。

14 諸雨師犯罪,而條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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