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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教授 彭明輝〉

十八世紀的英國經濟學家邊沁主張:人生幸福的最高法則是追求快樂而逃避痛苦,這個法則「指出我們該做什麼,也決定我將如何做。它們既決定了對錯的標準,同時也決定了(行為)的因果關連。我們的一切行為、言說和思想都完全受其宰制。」他忽略掉一件很重要的事實:人願意為了有意義的事而受苦,也願意為有意義的事而放棄許多的快樂。

意義感對於人的作用是很奇妙的,它可以把原本是無聊或痛苦的事情變成值得期待。照顧有惡疾的臨終病人原本是可怕的,甚至噁心的,但是印度仁愛傳教修女會的德蕾莎修女卻賦予它深刻的意義,使得許多人願意奉獻終生去從事這樣的志業。

意義感也讓人願意(能夠)承受生命中的一切苦難。親自經歷過納粹集中營的精神分析學家傅朗克相信:即使在集中營這樣荒謬、痛苦、殘酷而無人性的地方,生命還是可以有意義的。因為「一個人,只要自覺到他對於一個等待著他的摯愛親人有一份責任,或者對一件尚未完成的事負有使命,就沒有能力拋棄他的生命。他知道他『為什麼』必須要活著,因此不管是『如何』活下去,它幾乎都能夠忍受」。

當一個人找到自己的人生目標時,他就可以忍受各種痛苦,並且在邁向這個目標的過程中獲得滿足,而不見得還需要再去追求快樂。反之,當一個人找不到他活下去的意義時,即使給他世上一切的財富、令名和權勢,也無法解除他活著的空虛與痛苦。

所以,人生最重要的不是追求快樂與逃避痛苦,而是追求意義。當一個人覺得自己一生所做的事都很有意義時,這就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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